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,试用期限为三个月。试用期内或三个月试用期满,经考核不合格的,本所可以不予聘用或者延期试用,但试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。试用期满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签订正式聘用合同,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。